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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米冰与龚威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96号之二申请保全人:米冰,女,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河南街。被保全人:龚威旺,男,199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被保全人:董佳佳,女,199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龚威旺(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冻结并扣押;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董佳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72312元(账号:xxx)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米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龚威旺(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龚威旺(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的扣押。三、解除对被保全人董佳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72312元(账号:xxx)的冻结四、解除对担保人米冰(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