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苌群卫与刘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群卫,刘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074号原告:苌群卫,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刘懿,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苌群卫与被告刘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苌群卫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苌群卫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苌群卫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