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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阜新矿区平安多种经营公司与刘红美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矿区平安多种经营公司,刘红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矿区平安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铭川,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美,女,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华,系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新矿区平安多种经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红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民初40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新矿区平安多种经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铭川、被上诉人刘红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2民初404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阜新矿区平安多种经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万孝全审判员  金树密审判员  李祥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应 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