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94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陈三秀申请刘水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1333.66元,承担执行费70元。本院已执行1300元,尚有10033.6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