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燕与邵顺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邵顺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883号原告:杨燕,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红,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顺林,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倪会丽,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燕与被告邵顺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燕负担。审判员 猫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炻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