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绩溪县国土资源局、程海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绩溪县国土资源局,程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162号申请人: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住安徽省绩溪县会山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31003262858X。法人代表:曹诚辉。被执行人:程海云,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程海云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皖1824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海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海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4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东 陆审判员 方 优 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