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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张志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张志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斌,客户经理。被告:张志滨,男,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无门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张志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志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