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双荣米业有限公司、蒋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双荣米业有限公司,蒋国荣,李娟,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514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被告:五河县双荣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组织机构代码78856048-3。法定代表人:蒋国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国荣,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李娟,女,1974��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14360672。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双荣米业有限公司、蒋国荣、李娟、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於丹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