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陶洪秀与重庆欧玛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洪秀,重庆欧玛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839号原告:陶洪秀,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凌翔,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欧玛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81号华宇大厦C座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86948F。法定代表人:梅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洪秀诉被告重庆欧玛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洪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洪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洪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陶洪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