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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杨平红李泳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谈晓艳,李泳伟,熊简蓉,黄功富,莫晓蓉,廖凤华,杨平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009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委托代理人余宪武,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发乾,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晓艳,女,生于1990年10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李泳伟,男,生于1991年7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熊简蓉,女,生于1966年11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功富,男,生于1979年5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莫晓蓉,女,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廖凤华,女,生于1971年6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平红,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西路20号2幢6-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文峰路188号2-1。法定代表人罗实,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机场路346号。法定代表人龙飞,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谈晓艳、李泳伟、熊简蓉、黄功富、莫晓蓉、廖凤华、杨平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谈晓艳、李泳伟、熊简蓉、黄功富、莫晓蓉、廖凤华、杨平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