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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娄兴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林,娄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夏市。被执行人:娄兴国,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临夏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建林与被执行人娄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甘2901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建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另案(2017)甘2901执2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同属一人,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两案合并执行。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娄兴国欠申请执行人王建林两案欠款共计411,645元,被执行人娄兴国用从贾林辉处购买的甘N·902**号出租车折价450,000元,用来抵偿王建林欠款,由申请执行人王建林退还被执行人娄兴国车辆差价款38355元,被执行人娄兴国负责将该车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建林名下。本院(2017)甘2901执180号、(2017)甘2901执248号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夏市人民法院(2016)甘2901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2016)甘2901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增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