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辖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开泉、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与安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开泉,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安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开泉,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负责人:唐开泉,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明江,男,汉族,1946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上诉人唐开泉、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因与被上诉人安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唐开泉、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开泉、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开泉、北川羌族自治县癸林纸厂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欢书 记 员 杨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