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复件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法定代表人:吴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寺底村南。法定代表人:葛振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且本院与该公司上级部门在协调处理中,暂时无法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