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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狄桐宣销售伪劣产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桐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5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狄桐宣,男,汉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狄桐宣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15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狄桐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