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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396李陈娟与沈玉霞、沈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娟,沈玉霞,沈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3396号原告:李陈娟,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沈玉霞,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沈凤国,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霞(系沈凤国妻子),女,1952年4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李陈娟与被告沈玉霞、沈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陈娟、被告沈凤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沈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陈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17年1月2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自2014年起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约定年利息10%。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沈玉霞、沈凤国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陈娟与被告沈玉霞系亲戚关系。被告沈玉霞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7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被告沈玉霞于当日向原告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陈娟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年利息百分之拾。另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打款凭证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借款事实,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确认,且有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打款凭证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利息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沈凤国应当在其与沈玉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玉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陈娟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沈凤国在与沈玉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艺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