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殷文珠、王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文珠,王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文珠,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王忠林,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执行殷文珠与王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忠林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扣划银行小额存款526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4000元及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20000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24000元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6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4305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6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1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王忠林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殷文珠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忠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