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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晓星、夏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星,夏志勇,柳伟岸,黄雨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星,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夏志勇,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湖口县。被执行人柳伟岸,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口县。被执行人黄雨卉,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柳伟岸、黄雨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伟岸、黄雨卉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804213.6元,以物抵债偿还周晓星3735920元,剩余债权及夏志勇的80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