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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017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8805C(1-2)。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靓,女,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靓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