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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益民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益民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998号原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满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71424346W)法定代表人:朴海平。被告:福建省益民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顶厝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7912158K)法定代表人:王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益民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海帝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