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23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代仁军,总经理。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开发区红枫路9号中瑞大厦B幢501室。负责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