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喜彬、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喜彬,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喜彬,男,1957��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楼。法定代表人:杨俊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喜彬与被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以合同纠纷为受理依据,上诉人已全部退出舞阳国际城项目工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只存在债务合同纠纷,且上诉人作为舞阳国际城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也并未起诉工程发包方(舞阳国际城),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债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上诉��已退出舞阳国际城项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与舞阳国际城已没有任何关联性,在该案中,被上诉人不支付上诉人款项,并不涉及不动产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承揽关系所形成的合同纠纷,并且双方对纠纷管辖有明确的约定,本案并不属于专属管辖和不动产纠纷。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不动产纠纷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并指定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在原审时的诉求虽然主张的系承包款,但其实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款项,因此本案的实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即不动产所在地在舞阳,故本案应由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宏伟审判员 蔡文慧审判员 朱耀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