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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宁与闻龙、徐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宁,闻龙,徐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523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宁,男,生于1975年12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闻龙,男,生于1988年11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徐薇,女,生于1988年11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杨宁与被执行人闻龙、徐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宁050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004元,执行费2930元,共计2049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元,未受偿192004元,执行费2930元未缴纳。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车辆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房屋、企业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薇有车辆登记信息,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车户冻结,被执行人闻龙无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徐薇、闻龙与申请执行人杨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7年5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逐月支付,直至付清为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