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湛斯萌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湛斯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24号罪犯湛斯萌,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湛斯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湛斯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湛斯萌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湛斯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于2016年12月3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湛斯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湛斯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