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治军与龚发翠龚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军,龚明辉,龚发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636号原告:黄治军,男,1965年4月2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龚明辉,男,1962年9月24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龚发翠,女,1969年9月8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军与被告龚明辉、龚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治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明辉、龚发翠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军撤回对被告龚明辉、龚发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交纳1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治军负担。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