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建英与刘志连、胡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英,刘志连,胡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35号原告:姚建英,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吴苏元,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连,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胡红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英诉被告刘志连、胡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姚建英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