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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建英与刘志连、胡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英,刘志连,胡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35号原告:姚建英,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吴苏元,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连,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胡红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英诉被告刘志连、胡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姚建英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