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曹建国、宋延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国,宋延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国被执行人:宋延凯曹建国申请执行宋延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由曹建国单方办理北辰区双街新邨9-2-801的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将该上述房屋过户到曹建国名下。二、11××95号的房地产权证无法提供,予以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