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959号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某甲,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袁某某,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瑞峰、李某甲、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陵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