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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俊恒与刘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恒,刘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760号原告:刘俊恒,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刘胜国,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刘俊恒与刘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俊恒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恒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被告刘俊恒负担。审 判 长  韩志琴审 判 员  冯瑞启人民陪审员  刘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