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俊恒与刘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恒,刘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760号原告:刘俊恒,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刘胜国,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刘俊恒与刘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俊恒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恒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被告刘俊恒负担。审 判 长 韩志琴审 判 员 冯瑞启人民陪审员 刘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