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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代业台、代业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代业台,代业宇,朱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2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负责人付德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新强,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大专文化,职工,住新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员工。被告代业台,男,汉族,1962年3月4日生,农民,住新县。被告代业宇,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生,住新县。被告朱建峰,男,汉族,1970年1月6日生,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代业台、代业宇、朱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殷 鸣人民陪审员  余义明人民陪审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