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傅悦芝、李仁与被告李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悦芝,李仁,李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947号原告:傅悦芝。原告:李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照奎。被告:李凤。原告傅悦芝、李仁与被告李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悦芝、李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翟秀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