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郜攀峰诉孙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攀峰,孙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839号申请执行人郜攀峰,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孙润鹏,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郜攀峰诉孙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孙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郜攀峰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被执行人孙润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郜攀峰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孙润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30号开元小区14号楼4单元5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润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30号开元小区14号楼4单元51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关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