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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凤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凤林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39号罪犯陈凤林,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满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凤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5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鼓山检察院指派徐进、林明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机关指派李世国、张良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凤林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凤林获表扬4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凤林本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凤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凤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凤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凤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