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全安与曾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安,曾寿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231号原告:李全安。被告:曾寿远。原告李全安诉被告曾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全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全安负担。审判员 周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布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