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邓蒲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邓蒲香,张永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98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所住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申请人:邓蒲香,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申请人:张永艳,女,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申请人邓蒲香、张永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邓蒲香、张永艳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蒲香、张永艳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如账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邓蒲香、张永艳名下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