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诉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4行初18号原告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虹园一队。法定代表人高海英,厂长。委托代理人项岁品,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副厂长,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利,局长。委托代理人魏远贵,男,1967年4月6日出生,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办主任,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焕秋,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梓侨,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诉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虹运暖风机厂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欣审 判 员 惠宪民代理审判员 葛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