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赖某敬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97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赖某敬,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敬犯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赖某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赖某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赖某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翔 人民陪审员 林 耿 星 人民陪审员 林 洁 兰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