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011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良善与被告刘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善,刘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1834号原告李良善,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刘涛,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善与被告刘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善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善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良善负担。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宝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