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起与被执行人尚斌、尚蔚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起,尚斌,尚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仲起,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汤磊,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尚斌,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被执行人尚蔚,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仲起与尚斌、尚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5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尚斌、尚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仲起工程欠款5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2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尚斌、尚蔚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斌、尚蔚名下没有房产;尚斌名下没有车辆,尚蔚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烈昂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本院其他案件首轮查封,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轮候查封;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尚斌在工商银行南京雨花西路支行和雨花支行、交通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等4家银行网点有存款,余额合计229.71元,尚蔚在工商银行南京热河路支行、工商银行南京汉府支行、华夏银行南京大行宫支行等5家银行网点有存款,余额合计92.40元,上述账户本院均予以网络冻结,但因有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故除个别银行支持网络轮候冻结以外,其他账户均被告知冻结失败。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10日为止,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上述两被执行人拘传,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准确下落而致拘传未成,2017年6月2日,本院将尚斌、尚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斌、尚蔚下落不明,其名下车辆首轮查封案件或优先债权案件未处置,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吴 虹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