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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辖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萍、许卫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萍,许卫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卫利上诉人许萍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浙0211民初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萍上诉称: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金光村,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许卫利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向其返还相应款项,即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麻华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