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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永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322号移送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永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张永武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家庭困难,下落不明,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3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