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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俊富与李占伟、吕光进、马贵林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富,李占伟,吕光进,马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富,男,44岁。被执行人李占伟,男,34岁。被执行人吕光进,男,63岁。被执行人马贵林,男,52岁。本院在执行王俊富与李占伟、吕光进、马贵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占伟、吕光进、马贵林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