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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陶丽与闫亚雄、周贵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陶丽,闫亚雄,周贵党,李胜英,冯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211号原告:吴陶丽,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亚雄,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周贵党,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李胜英,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冯晓霞,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登华,石家庄市辛集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陶丽与被告闫亚雄、周贵党、李胜英、冯晓霞房产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陶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陶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吴陶丽负担。审判员  房士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经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