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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素琴诉被告张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琴,张福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610号原告高素琴,女,1967年10月2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福生,男,1954年1月19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琴诉被告张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素琴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素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高素琴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