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蔡秀兰、柳寿华与被申请人孙思久、柳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秀兰,柳寿华,孙思久,柳兴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蔡秀兰,女,生于1952年7月1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52********,汉族,住南江县侯家乡拦马村4社。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柳寿华,男,生于1949年3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49********,汉族,住南江县侯家乡拦马村4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思久,男,生于1979年2月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79********,汉族,住南江县侯家乡拦马村5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柳兴伟,男,生于1983年2月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3********,汉族,住南江县侯家乡拦马村4社。蔡秀兰、柳寿华与孙思久、柳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川192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蔡秀兰、柳寿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蔡秀兰、柳寿华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常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龙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