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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蔡秀兰、柳寿华与被申请人孙思久、柳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秀兰,柳寿华,孙思久,柳兴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蔡秀兰,女,生于1952年7月1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52********,汉族,住南江县侯家乡拦马村4社。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柳寿华,男,生于1949年3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49********,汉族,住南江县侯家乡拦马村4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思久,男,生于1979年2月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79********,汉族,住南江县侯家乡拦马村5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柳兴伟,男,生于1983年2月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3********,汉族,住南江县侯家乡拦马村4社。蔡秀兰、柳寿华与孙思久、柳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川192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蔡秀兰、柳寿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蔡秀兰、柳寿华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常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龙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