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与大厂森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大厂森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068号原告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553671X1。法定代表人黄小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少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010584297。被告大厂森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潮白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60457586M。、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森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