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少华,杨海琴,温州巨能锻造有限公司,姜玉荷,郑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3145603U,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标路64-67号。被执行人:郑少华,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杨海琴,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温州巨能锻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17376-8,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工业园区安兴路455号。被执行人:姜玉荷,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郑福平,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少华、杨海琴、温州巨能锻造有限公司、姜玉荷、郑福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少华、杨海琴、温州巨能锻造有限公司、姜玉荷、郑福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80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3执17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孟审判员 张秀敏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章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