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宗虎与张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宗虎,张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331号原告:魏宗虎,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张键,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魏宗虎与被告张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魏宗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甘D-391**号自卸车;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2年购买陕汽牌SX3255DR384自卸车一辆,价值32.2万元,主要承运石料。2017年3月20日在施工期间,被告私自开走车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给原告造成停运8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宗虎要求返还原物,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为张键,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宗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退还原告魏宗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