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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英与杨延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英,杨延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14号原告:刘英,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杨延华,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刘英与被告杨延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英诉称,2004年12月5日,原告刘英通过被告杨延华经手办理借给淄博筑鑫置业有限公司70万元,淄博筑鑫置业有限公司向刘英出具70万元欠款条一张并交由杨延华保管。事后,刘英多次向杨延华索要该借据,被告以各种理由抵赖,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延华向原告返还该70万元借据。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延华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连续租住在淄博市张店区莲池苑15号楼1单元11层西户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告杨延华所提异议成立。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5月17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杨延华所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已连续租住在淄博市张店区莲池苑15号楼1单元11层西户一年以上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杨延华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其丈夫田德玉租赁杨延霞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莲池苑15号楼1单元11层西户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但并未提交其与丈夫田德玉共同在此居住至原告刘英提起诉讼时已满一年的其它证据。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杨延华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