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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农宝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农宝结,苏某,吴王明,梁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座5楼501-512室及3楼东北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负责人:吴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宝结,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200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法定代理人:宗某,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被上诉人苏某的母亲。原审被告:吴王明,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审被告:梁林,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农宝结因与被上诉人苏某、原审被告吴王明、梁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认为其与被上诉人苏某就相关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农宝结认为因对方调解故其上诉已无必要,因此,双方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农宝结、阳光保险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农宝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86元,减半收取793.93元,由上诉人农宝结负担25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768.9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舒 琴审判员 王志恒审判员 谭允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卢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