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22顾用先与周建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22号之一原告:顾用先,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永,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安县大公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26号。主要负责人:张华,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飞,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顾用先与被告周建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顾用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用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用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用先负担。审 判 长 丁 惠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